近几年,国家已经确立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方略,而社会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在现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有退休金制度,企业职工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土地被征用人员有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而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还很薄弱。
虽然,我国于1992年起在多数省份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1999年起即停止发展新业务。此后,学界和实务部门一直在争论:现阶段是否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现阶段可以建立怎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政府在其中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最近几年来,讨论的重点逐渐转移到:应该为农民提供怎样的养老保障?于是,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模式,不少地方积极进行了新的探索。本文提出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一种新模式:老年津贴+个人账户,即政府对于某一年龄以上的老年人实施普惠的老年津贴,同时为这一年龄以下有缴费能力的16岁以上农村居民建立个人账户,逐步积累,到这一年龄后逐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津贴。
一、20多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简要回顾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我国农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手段开始受到重视。1980年代中期开始,在民政部门的倡导下,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县为基本单位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凡具有本地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这项制度。该制度采用完全积累的基金制筹资模式,将个人缴费以及可能的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中,并按照当时的一般投资回报率计息,60岁开始按照个人账户积累的数额领取养老金。在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民政部门的努力下,曾经有大批农村居民参加这一制度。但随着1997年11月以后连续多次银行存款利率的大幅度下调,市场利率持续走低,该项制度和工作中的缺陷逐渐显现。1999年国务院认为当时还不具备在全国普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并及时作出了“暂停发展新业务、进行清理整顿”的决定。
